有实力的配资公司开户 华体科技: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体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2024-08-02 09:17 174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体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九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3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年5月27至2024年5月31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5日
● 回售期内可转债停止转股
● 华体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体转债持有人
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34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
持有的华体转债。截至目前,华体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4月1
日至2024年5月17日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体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本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华体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
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
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华体转债”第 5 年的票面利率为 2.2%,计算天数
为 57 天(2024 年 3 月 31 日-2024 年 5 月 26 日),利息为 100*2.2%*57/365=0.34 元,即
回售价格为 100.34 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华体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体转债持有人有权
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574”,转债简称“华体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 年 5 月 27 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四)回售价格:100.34 元/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华体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华体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华体转债持有
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可转
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 3 个交易日后华体
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